《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3月31日通过,并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条例》精神,6月2日,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
寻找民族千百年来传承的文化基因
“多少年的追寻,多少次的叩问,乡愁是一碗水,乡愁是一杯酒,乡愁是一朵云,乡愁是一生情……”这是2015年1月1日开播的由中央电视台拍摄的百集大型纪录片《记住乡愁》中的主题曲歌词。乡愁承载着人们的儿时忆念,是长大后魂牵梦萦的成长符号,是生长在血脉里的传统文化基因。
中国有60万个村庄,约5000个古村落,被住建部和国家文物局界定为传统村落的有1561个。可是,当下由于一些地方城镇化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正在消失,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
就像央视纪录片《记住乡愁》说的那样:“记住乡愁,就是记住社稷。记住乡愁,就是记住祖宗。记住乡愁,就是记住恩情。记住乡愁,就是记住根本。记住乡愁,就是记住春天。”《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有利于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推进优秀历史文化传承发展。
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申报与认定
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申报与认定,《条例》分国家级和省级作了规定: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和直接确定的条件与程序,依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保存文物比较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五)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
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一个以上历史文化街区。
申报历史文化街区,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保留着较完整的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二)构成的历史风貌、历史建筑和环境要素应当具有真实性;(三)历史文化街区用地面积不小于一公顷;(四)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以及能够展现当地历史风貌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用地面积达到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申报传统村落,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村落形成较早,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二)传统建筑风貌保留比较完整,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乡土建筑等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数量超过村庄建筑总量三分之一;(三)整体格局保存良好,保持传统特色、地域特色,反映特定历史文化背景;(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传承形式良好。
认定为历史建筑,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二)具有行业技术发展代表性或者工程技术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三)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建筑师相关,具有代表性或者纪念性的;(四)其他具有历史、科学、艺术、文化、教育、景观价值的。
遏制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
为了切实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有效遏制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对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并注重行政处罚种类和法律责任的多样化。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
(三)随处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四)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五)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六)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
(七)擅自改变历史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
城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或者决策失误,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撤销称号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为规范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和修改,保障制定保护规划的科学、民主和公开,《条例》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指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经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现场公告牌、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保护范围。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相应的保护规划,并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未被批准公布为历史文化名村的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相应的保护规划,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注重其文化内涵,加强活态保护,尊重原住居民生活形态和传统习惯;做好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生态破坏、水土流失和水资源污染,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规划要求在原址居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不得以保护利用为由强制将原住居民整体迁出,促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古建筑维护、修缮相关专业,培养专业技术人才。
《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采砂、开矿、毁林开荒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古树名木、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码头等;
(四)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
(六)随处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污染环境的;
(七)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条例》要求,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挖掘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当地历史沿革、思想学说、风物特产、民间文学、传统技艺、民风民俗、传统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资源的搜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
《条例》规定,历史建筑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行为:
(一)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二)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三)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
(四)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五)擅自改变历史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
(六)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七)其他损坏历史建筑的行为。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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